在外做焊工多年,并以此為生,但過去兩年多,54 歲的鄭某海已無法拿起焊槍。待在老家的他還因左眼失明,生活上存在不便。 這一切,源于兩年前的正月初一,剛回家幾天的他,被侄兒鄭某用 " 土炸彈 " 炸傷致殘,左眼失明、右眼視力模糊,全身多處受傷。不僅如此,鄭某還火燒了時任村支書家偏房,致村支書家損失上萬元。 事后,鄭某因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加上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合并執行有期徒刑 13 年。同時,鄭某海就民事賠償提起訴訟,向侄兒索賠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 86.9 萬余元(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四川資陽村莊連環案調查:男子炸傷叔叔火燒村支書家獲刑 13 年,叔叔致殘索賠 80 萬)。 2022 年 4 月 8 日,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經一審和二審,法院判決:除已支付的 4 萬元,鄭某還應賠償鄭某海各項損失 19.6 萬余元。法院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失未列入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 鄭某海兒子稱,目前,父親仍未拿到法院判決的賠償金,他們也在繼續走法律途徑,看是否能將父親因此不能做焊工的損失,納入應賠償的物質損失。
案發:
自制 " 土炸彈 " 炸傷叔叔
還火燒村支書家偏房
時間回到 2020 年春節。在外地做焊工的鄭某?;氐嚼霞?,和家人一起過春節。
2020 年 1 月 15 日,正月初一,鄭某海在早上 6 時許發現家中停電,便起床到電表處察看。事后他回憶,當時他準備合上電閘,就被炸得當場昏迷。
隨后,因全身多處被炸傷,傷情危重的鄭某海被家人送至在成都的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搶救。
在此之前的幾個小時,時任村支書朱某在凌晨 3 時許接到弟弟電話后,發現自家偏房起火,隨即和家人一起滅火。
" 當時我們睡在靠后面的一間屋里,是相鄰的弟弟家發現后,打電話把我們喊醒的。" 朱某妻子回憶說,等他們來到門前的院壩,發現堆放鄉廚用具的偏房屋頂燃起了火苗。他們趕緊斷電并潑水滅火," 還好,火苗沒有通過電線竄到正屋。"
大火撲滅后,朱某和家人發現,偏房和里面堆放的 1000 多張塑料椅子、100 多張桌子,以及篷布和傘,全被燒毀。后經認定,朱某家被燒毀物品,在鑒定基準日價格為 10709 元。
當晚,鄭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兩起案件都與他有關,被炸傷的鄭某海還是他親叔叔。
經查明,春節前,鄭某便將鞭炮、炸藥等裝入白酒瓶內制成 " 土炸彈 ",后將該爆炸裝置藏匿起來。
案發當天零時許,鄭某將事先準備好的爆炸裝置、兩瓶礦泉水瓶裝的汽油、頭套、手套、打火機等作案工具裝入背包,并在途中制作了簡易梯子,隨即來到叔叔鄭某海家。到了叔叔家屋后,他登上自制的竹梯,將叔叔家大門旁電表處的閘刀拉開斷電,并將爆炸裝置安裝在電表隱蔽處。
隨后,鄭某又沿小路來到村支書朱某家偏房,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沿屋頂縫隙潑灑到屋內,點燃后離開……
判決書顯示,鄭某之所以行兇,是因他和叔叔兩家人因老人贍養等問題存在矛盾多年,后又因叔叔家修院壩占自家土地等原因產生矛盾,加之被堂弟毆打激化矛盾后,認為從中調解的時任村支書朱某有失公平,遂產生報復鄭某海和朱某的想法。
對此,鄭某海在出院回家后曾向紅星新聞記者證實,兩家人確因贍養老人問題矛盾較深。他稱,多年前和哥哥分家后,兄弟倆分別供養父母。但分家后不久,父親病重,哥哥提出一起供養父母。后父親于 1990 年因病去世,兄弟倆一起辦了喪事后,約定每月各出 45 元供養母親。
" 但我給了一年半,他只給了兩個月。" 鄭某海說,后經村干部協調,兄弟倆一起供養母親,但兩家人因此矛盾較深,多年不來往。
對于修院壩占地的事,鄭某海及妻子稱,2017 年他家修水泥路至院壩,確實占了鄭某竹林,但事前已和鄭某談好,給了 600 元。此后發生矛盾,是因修的院壩堡坎垮在鄭某父母菜地上,鄭某便駕車將剛鋪的水泥路壓壞一小段,小兒子因此和鄭某發生抓扯。" 村干部和派出所警察都來了,他(鄭某)也沒受傷。"
案發前與鄭某一起生活的前妻張某曾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知道鄭某父母和鄭某海之間因贍養老人存在矛盾多年,2017 年修路的事導致矛盾激化,也與兩家人的積怨多少有些關系。但她認為,鄭某海家的人也有不講理的地方。
" 雙方抓扯,他(鄭某)也沒受傷,就去輸液花了兩三百塊錢。" 在鄭某與堂弟因修路占地發生抓扯后,曾到場的朱某說。
索賠:
侄兒獲刑 13 年
叔叔起訴索賠近 87 萬
案發后,因傷勢危重,鄭某海被送往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搶救。經法院查明,從 2020 年 1 月 25 日入院,到 2 月 28 日出院,他在川大華西醫院住院治療 33 天,花費醫療費 151979.48 元,鄭某家人代為支付了醫療費 4 萬元。后因治療需要,鄭某海轉入資陽市第一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 17 天,花費醫療費 2634.47 元。此外,出院后因治療需要,自行購買藥物共計 817 元。
后經鑒定,鄭某海雙眼爆炸傷后遺功能障礙構成重傷一級,顱腦損傷和面部損傷后遺容貌損毀(輕度)構成重傷二級,左手外傷及左肩腹側、左上臂腹側上段、左前臂上段外側、左前臂中下段瘢痕構成輕傷二級。
案發后,鄭某哥哥自愿為其賠償了朱某經濟損失 10700 元,取得朱某諒解。
此外,在 2020 年 5 月和 6 月,鄭某海委托鑒定中心,對自己的傷殘疾程度、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后續治療費等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外傷后行額葉腦挫裂傷伴異物切除術,應評定為人體損傷致殘疾程度九級;外傷后面部瘢痕形成,應評定為人體損傷致殘疾程度九級;外傷后右眼視力下降、左眼無光感,應評定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三級;誤工期為 150 日,護理期為 60 日,營養期為 60 日;后續治療費為 4.6 萬元。
除了炸傷叔叔,火燒村支書家偏房,法院還查明,2018 年 8 月,鄭某在資陽購買了一輛無合法手續的面包車,車架號、發動機號均已打磨,經查系 2016 年 4 月 3 日在內江市資中縣馬鞍鎮被盜的車輛。后經認定,該面包車在價格鑒定基準日價格為 7745 元。
2020 年 12 月 21 日,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鄭某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 6 個月和 1 年。加之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10 個月,并處罰金 5000 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 13 年,并處罰金 5000 元。目前,鄭某已在監獄服刑。
談及侄兒被判 13 年,鄭某海認為是罪有應得。" 他把我炸傷,我傷成這樣,也無法出去打工,他得賠。" 為此,鄭某海就民事賠償提起訴訟,向侄兒索賠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后續治療費、鑒定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 86.9 萬余元。
法院:
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失
不屬刑附民訴訟賠償范圍
就鄭某海的索賠訴訟,雁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鄭某利用爆炸裝置炸傷鄭某海,依法應當對鄭某海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該案的民事訴訟是以刑事訴訟和以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行為為侵權事實前提,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由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范圍應限定在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侵權范圍之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
據此,法院認為,該案民事賠償范圍為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物質損失。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批復,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為被害人因人身權利或財物受到犯罪侵犯而實際或必然遭受的物質損失;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具有精神損害賠償性質的損失,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由此,一審法院對鄭某海主張要求鄭某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在認定鄭某海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 23.6 萬元后,除已支付的 4 萬元,雁江區人民法院判決鄭某還應賠償鄭某海各項損失 19.6 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不服判決結果的鄭某海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同樣認為,鄭某承擔民事責任范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來確定。依據相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賠償范圍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還有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用,殘疾賠償金未被列入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此外,精神損失不屬于因損害造成的物質損失,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因此,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駁回鄭某海上訴,維持原判。
2022 年 4 月 8 日,鄭某海兒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父親因此 " 失去勞動能力 ",基本待在老家,左眼失明在生活上也有一些不便。目前,父親仍未拿到法院判決的賠償金,他們也在繼續走法律途徑,看是否能將父親因此而不能做焊工的損失,納入應賠償的物質損失。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